一、拆除應當自上而下對稱次第進行,不得數層同時拆除。當拆除一部分時,先應選用加固或安穩方法,避免另一部分坍毀。
二、因特殊情況須選用推倒法拆除的,應遵照《建筑裝置工程安全技術規程》的要求,并須契合下列條件:
(一)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超越墻厚度的三分之一,1墻的厚度小于兩塊半磚時,不得進行掏掘;
(二)在掏掘時,須選用有用方法支撐住墻體;
(三)推倒前,應宣告信息,待人員避到安全區域后方可進行。
三、需拆除工程范圍內的電線、電纜、煤氣管道、上下水道、供熱管線等設備,應當報有關單位,并按有關操作規程作業。
四、拆除工程施工現場,應當設置標志及專職監護人,并在周圍設置圍欄,夜間應紅燈示警;在高處進行拆除時應先設置溜放槽,較大或沉重的材料運用吊繩或起重機吊下,禁止向下投擲。
五、爆炸拆除,按其它有關規則實行。
六、房子拆除應當契合環保要求,拆除廢料須堆積規整,建筑廢物按規則清運,不得在施工現場焚燒。
七、承擔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,應為其從事拆除作業的人員處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,并應將投保證明及拆除作業人員名冊報市房子拆除安全管理室。